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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则能否成为反对同性恋的理由?

当我们在谈论自然法则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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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讨论中可以看到,许多恐同者提出了“同性恋违反自然法则”这一观点来反对同性恋。然而,反对者所提出的“自然法则”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它是否能成为反对同性恋的武器呢?

首先,让我们假定“自然法则”确实存在,并且可以成为衡量我们人类日常行为道德性与合理性的指南。那么,不同含义的“自然法则”又会带来怎样不同的结果呢?

认为自然法则等同于像其他动物一样生活

这是很多人对“自然法则”这一概念的第一印象,由于人是一种特殊的动物,因此人也应遵守动物的生活准则。然而,这一定义会产生两方面问题:

其一,无法回避的是,动物之间也会有同性性行为。小至昆虫大至海豚,甚至包括与我们人类接近的倭黑猩猩中,均发现了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按这一定义的标准而言,这是“自然”的。

其二,如果我们将自身完全按动物标准规范,我们也不能只注意动物行为中的某一部分并对人类进行规范。换言之,这种规范应当是普遍意义上的:所以不要坐地铁,叫外卖,看公众号,毕竟这些都并不“自然”。

基于此种矛盾,有些恐同者提出了一种解释:人和动物是不同的,因此我们“自然法则”的判断标准应当是看其他人,而不是动物如何生活。根据这个标准,又延伸出两种定义:

认为自然法则等同于像过去的人一样生活

“像过去的人一样生活”常常被视作一种美德。除恐同者外,很多宣扬“女德”的机构与人士也会说,现代人失去了很多曾经有过的美好品质,但他们往往忽略了许多“美德”的本质其实是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压迫。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始终按照既有的“自然”规则进行生活,我们该如何评价那些反抗暴政的历史人物?

另外,对于“过去”的定义本就是复杂难解的。将“过去”锚定在历史的不同时间和地点,对于道德与否的评价都会产生很大的分歧。在古希腊,按照柏拉图《会饮篇》中的描述,可以看出男子之间的相恋是符合道德准则的。我们又如何确定,拥有“自然法则”解释权力的是这一段时间的过去而不是另一段?

认为自然法则等同于像其他人一样生活

进而,有恐同者认为,由于同性恋是人群中的异类,因此他们是违反“自然法则”的。

这一标准也同样会引发问题。假设你平时的生物钟是8点起床而你父母是6点,当你假期回家住时,如果不肯和父母一样早起,这一行为是否也违背这种规定下的“自然法则”?此时你可能会反驳,大多数年轻人都是晚睡晚起的。所以,一个群体中的“异类”在另一个群体中就可能并不再是。

而如果我们将其延伸至全部人类这一总体,那么如果我们不将左撇子这一特征视作违反“自然法则”的一部分,我们又怎么能将同性恋视作违反“自然法则”呢?

有反对者会说,以上的论述回避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人类的生存与繁衍这一本性。如果所有人都是同性恋,人类要怎么繁衍下去?并由此提出了以下的定义:

认为自然法则等同于行使器官应当的功能

恭喜,这些恐同者已经思考得很深入了。事实上,这是阿奎那的主要观点。阿奎那认为,性的目的在于生育后代,而不能产生后代的同性性行为则是不合理的。有趣的是,阿奎那在此也使用了“自然法则”(natural law)这一名词来阐述他的概念。

但如果按照这一观点,现代社会中独身、避孕、丁克等行为的道德性同样面临挑战,介于在这些情况下,性的功能也同样并未得到行使。另外,正如杰里米.边沁所言,“如果同性恋因为没有生育后代的缘故应当被烧死,那么同样没有生育后代的僧侣们也该被慢火灼烧”。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如果所有人都是同性恋,那么人类将无法繁衍”这一说法是典型的滑坡论证(slippery slope arguments),即它将一种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可能性当作现实性,并推导出了不可靠的结论。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不仅“自然法则”这一概念的含义模糊不清,同时在它所指代的所有含义下,它对同性恋的限制或反驳的力度都是不够的。

事实上,这些“自然法则”可能都与自然完全无关,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换言之,对于同性恋的看法很可能来源于福柯所说的“规训”。福柯认为,权力始终给个人的身体强加限制或义务,而规训作为一种通过对人的训练来帮助权力控制身体手段,是由来已久并始终存在的。

现代社会中,暴力夺取生命的方式已经减少,但隐形的规训却并未减弱,而是换成了一种更为隐蔽同时看起来更为文明、更为人道的方式。借助教育等元素,将某些“正确观念”印入了人们的脑海中,使人们自觉地接受这种控制,相信某种行为是不符合“自然法则”,同时也是不符合道德规范的,由此,权力最终得到了被驯顺的身体。

这样一来,最可怕的事其实变成了我们的自我限制与修正,同时“自然法则”以自然的形态展示出了规训的成果。也许,意识到这种隐蔽的规训和它强加于我们的道德观念,是走向摆脱“自然法则”阴影的第一步。

本文系神经现实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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