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科学

神经科学会颠覆刑法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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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夏天,警察赶到位于威尔士西部的阿博波恩海滨小镇的一辆大篷车旁边,逮捕了涉嫌谋杀妻子的布赖恩·托马斯(Brian Thomas)。在前一天晚上那犹如现实般的噩梦中,托马斯相信自己当时正在呵斥大篷车的入侵者——或许是外边转动摩托车并打扰到他睡眠的孩子。相反,他逐渐勒死了自己的妻子。当他醒来时,他打电话报了警,告诉接线员他被发生的事吓坏了,浑然不知自己犯下了谋杀罪。

鲜有睡眠中的人犯下罪行。然而,这些罪行提供了人类无意识的令人不安潜力的惊人例子。反过来,它们又让人们看到研究意识的新兴科学如何对责任的概念产生深刻影响,责任是当今法律系统的核心。

短暂的审讯后,检方撤回对托马斯的诉讼。专家证人认为他患有一种被称作夜惊(pavor nocturnus)的睡眠紊乱症,这种病症影响了1%的成人和6%的孩童。他的噩梦让他做出难以想象的举动。我们对托马斯产生天然的同情,他的陪审员甚至因他的悲惨处境而哭泣。我们明显感觉到这个举动不是思维清醒、有感情的人的过错。但是为什么我们会同情他?究竟是什么让我们觉得托马斯不是凶手,而是在悲惨处境下失去妻子的无辜者?

一个成功的“无意识行为”辩护意味着被告人既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也无法控制他的行动。他远非有意识的人,更像失控的机器。

参照区分身体和头脑的法律,我们的同情心便很好理解了。西方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犯罪意图(mens rea)或者说犯罪意志的概念,刑事责任的必要因素是犯罪行为,即actus reus。然而,这种说法并不充分,一个人还必须以特定的方式为行为负精神责任。普通法虑及那些因精神疾病无法符合其要求的人:精神错乱的辩护。它也允许个体被认为不能形成所需意图的情况下的“能力减弱”,或犯罪意图。那些人被认为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无意造成犯罪结果。在这些案例中,被告可能会被判比谋杀较轻的罪行,比如误杀。

在布莱恩·托马斯的案子中,法院被说服他的睡眠疾病是“无意识行为”,一个全面的辩护否认他有犯罪意图。“无意识行为”是对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终极否定。一个成功的“无意识行为”辩护意味着被告人既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也无法控制他的行动。他远非有意识的人,更像失控的机器。

如果有人犯罪时缺乏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该如何认定这种情况?在托马斯的案子中,睡眠专家提供的证据表明,他妻子的死亡归责于他的噩梦。但在其他案子中,对缺乏意识的认定已被证明更加难以捉摸。


在长时间的驾驶过程中没有注意到转向和换挡这种情况很常见。加州大学心理学教授乔纳森·斯库勒(Jonathan Schooler)指出,“我们经常大吃一惊于思绪游离于现实之外”。但是当我走神时,如果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动,真的是“我”在驾驶汽车吗?这种走神到了什么程度?

当他人的生命危在旦夕时这种问题显得尤为迫切。1990年4月的一个傍晚,一位重货司机将货车转向利物浦方向。一整天他都没有出现任何闪失,此刻却转向高速公路的路肩。车子沿着路肩滑行了将近半英里,接着撞到路边援助车并造成两人死亡。这位司机因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的指控出现在伍斯特皇家刑事法庭上。为了替司机辩护,心理学家向法庭描述“无意识驾驶”可能会发生在车轮转动的长期单调过程中。陪审团十分相信缺乏意识的措辞,在“无意识行为”的基础上,司机被无罪释放。

这里所说的对缺乏意识的讨论不像睡眠那么直观。事实上,上诉法庭认为对无意识行为的辩护不应该摆在首位,因为无“意识”的司机仍然保留了一些对汽车的控制。尽管如此,在控制和意识之间的灰色地带对自愿行动的法律概念至关重要。

如果我们接受了“无意识行为”的说法,那么我们就将有意识的个体简化成无意识的机器。然而,我们应该记住,不论是有意识地深思熟虑还是自反性和自动性,它们都是神经机制的产物。几个世纪以来,科学家和发明家们深深着迷于头脑是机器这个概念。在18世纪,瑞士钟表匠亨利·梅尔德特(Henri Maillardet)制造了一个他命名为自动机的非凡设备。复杂排列的黄铜齿轮连接到发条马达上,使一个玩偶在纸上画出优美的船舶和田园风光,恍如被施了魔法。这个奇异的人形机器现已在费城的富兰克林科技馆展出,体现了驯服和理解生命机理的启蒙魅力。

被称作Draughtsman-Writer的自动机,富兰克林科技馆

现代神经科学继承了梅尔德特的遗产。我们每个人体验世界,作出决定,白日做梦,结识他人,这些都不过是约85亿的脑细胞之间的化学和电信号模式。心理和身体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令人不安的是,通过揭示意识状态的物理联系,我们开始将个体当做机器而非个人。也许我们都是“自动机”,而我们对自由选择和为行动负责的概念只是幻想。机器中并无幽灵。

在酒精的影响下,人们变得更容易做白日梦,不太可能让自己付诸行动。

大卫·伊格曼(David Eagleman)在其著作《隐藏的自我》(Incognito)(2011)中认为,社会即将遭遇以下滑坡。衡量大脑的缺陷已经为被告争取到法庭的宽大处理。随着科学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逃脱法律的制裁,这都要归因于对他们进行神经生物学的精确分析。“目前,”伊格曼写道,“我们只能检测到稍大一点的肿瘤,但在100年内,我们将能够在极其微小的微电路水平上监测模式,这些微电路与行为问题有关。”从这个角度来看,责任在法庭中并无一席之地。将个人锁定在行动的基础之上也无意义了,因为行动总是与脑功能息息相关。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辩护团队将寻求神经科学的证据,以求扭转有利于犯罪行为的机械解释而非个人解释的平衡。但我们应该对此警惕。如果每个行为和精神状态都有神经归属关系(这是必然的),那么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大脑的加工品。大脑与行为的联系不足以将责任移出法庭,与此相反,我们需要以新的方式思考责任并概念化决策性自我。

责任不等于脱离物理过程的理性选择的自我,那种将责任归咎于此的说辞纯属幻想。即便如此,论证犯罪行为和意识(或无意识)状态的联系改变了法律环境。毕竟,意识是意图的法律定义的核心。


在上世纪70年代早期,心理学家劳伦斯·魏斯坎兹(Lawrence Weiskrantz)和神经心理学家伊丽莎白·沃灵顿(Elizabeth Warrington)在伦敦国家神经疾病医院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病人。这位被称作DB的病人的枕叶(朝向脑的后部)遭到持久损伤,因而一半视野失明。值得注意的是,DB能够在半视野中猜出线条的位置和方向。随后在类似的“盲视”病人身上的研究证实,这些反应依赖的神经通路与通常通过枕叶的神经通路不相干。这样看来,视觉意识在盲视中被选择性地删除。在某种程度上,人可以“看见”但意识不到。

意识和控制让人感到好奇,如果不解决意识本身我们便无法理解二者。我们对正常的、清醒的意识如何工作都知道些什么?法兰西学院的实验认知心理学教授斯坦尼斯·德阿纳(Stanislas Dehaene)的研究揭示了意识和无意识视觉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额皮层中的活动(大脑的前部,在人类身上尤其发达)。信息整合理论的研究表明,意识出现于大脑区域连接的正确平衡时。有研究指出,麻醉可以通过破坏大脑区域之间的交流诱发无意识。

有些人担心,对意识和自愿行动逐渐增加的理解会消除个人责任感和自由意志感。

正如法律中有不同程度的意图,在实验室中也有不同程度的意识可被鉴定。尽管一个人是清醒的,他的思想也有可能在别处,例如昏昏沉沉的司机和全神贯注的读者。一系列创新实验已经开始系统地研究心智游移。当被试在重复性任务中走神时,“默认网络”中的活动增加,一组大脑区域预先关注内部想法而非外部环境。在酒精的影响下,人们变得更容易做白日梦,不太可能让自己付诸行动。这些研究开始将涉及到走神的影响和机制分门别类。有了它们的帮助,我们可以细分犯罪意图的现行法律分类,并且将鲁莽、疏忽、知悉和意图放在更加科学的基础上。

逐渐提高对意识的科学认识也许有一天会帮助我们确定特定犯罪背后的意图的程度,并找到意识决策和无意识行为之间的模糊边界。但目前我们面临着严重的阻碍。大多数认知神经科学研究依赖于将许多人平均在一起。一组人让我们明白平均或典型的大脑,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组的每个人都是典型。纵使这个问题会被克服,它也不会帮助我们裁决这样的案件,即正常清醒的完整意识恰好在犯罪的时候被削弱。

然而,支撑不同程度意识的大脑机制是判断无意识行为的核心。没有意识的话,我们有理由总结无意识行为在发挥作用,不是因为意识本身也不依赖大脑,而是因为意识与值得提升到更高道德标准的行为有关。这个视角有助于阻止伊格曼所说的滑坡。神经科学有潜力将意识置于经验的基础之上,允许我们进一步确定特定的个体在犯罪时是否有能力作出理性的、有意识的行动。

有些人担心,对意识和自愿行动逐渐增加的理解会消除个人责任感和自由意志感。实际上,神经学上的自我认知可以有相反的作用。假设我们发现支撑意识的脑机制在一天的特定时间(比如早上7点)出现故障,在这个发现之前,这期间偶尔的打滑和失误可能归因于偶然。但是,随着我们对意识脆弱性的进一步了解,我们将能够付诸反制措施来减少重大失误的发生。对于布莱恩·托马斯来说,对睡眠障碍症的进一步了解可能允许他将其控制。假日的时候他停止服用抗抑郁药,因为他相信药物让他虚弱。停止服药可能促使夜惊症发作,导致他掐死了自己的妻子。

没有所谓的自由意志

数个世纪以来,哲学家和神学家们几乎一致认为,我们所知的文明取决于对自由意志的广泛信仰——失去这种信仰可能会是灾难性的。例如,伦理准则假定我们可以自由选择对与错。在基督教传统中,这被称为“道德自由”——辨别能力和追求善行,而不只是被欲望驱使。伟大的启蒙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重申自由和美德的联系。他认为,若我们无法自由选择,那么我们本该选择的正义之道讲起来将毫无意义。

重要的是,自我认知的提升往往渗透到法律管辖的负责行为。糖尿病患者在驾驶汽车时陷入昏迷,如果对已知糖尿病条件的不当处理是导致昏迷的原因,那么该患者就要对其负责。有人在醉酒时犯罪,只要他一开始为醉酒负责,他就有责任承担罪行。意识科学阐明了导致无意识的因素。在反思意识和无意识行为之间的界限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大脑的意识功能和无意识功能的许多层面。

我们的法律系统建立在盛行几个世纪的心身二元论之上,直到现在,科学还无法动摇这种观点。神经科学则不同。通过直接强调人类的心理机制,神经科学有潜力在能力和意图的问题上作出裁决。随着进一步了解意识的障碍,我们也许能够更好的控制自己的行动,引导自己从非理性的、偶然的自动行为脱离。远离自由意志感的侵蚀,神经科学可能使我们在清醒的生活中倾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的责任。

译者注:本文中的论述基于英美法系。


原文:Was it really me?
翻译:EON
关于作者
Steve Fleming -

伦敦大学学院威康信托中心神经影像科的首席研究员,元认知项目组的带头人。该项目主要研究的内容是探索在成人大脑的元认知和决策过程当中人进行有意认知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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